苏州市老区开发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章程
(2019年6月26日五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浏览量:591 创建时间:2019-08-07 10:04: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由苏州热心为革命老区建设发展、扶贫事业服务的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界人士及单位组成,是经民政部门批准,全市性、联合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委、政府关于“三农”工作、扶贫开发的部署开展工作,致力于老区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帮助贫困人群脱贫致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共同富裕、实现中国梦作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政府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团登记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驻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158号东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关于传承红色基因、加快老区发展、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支持老区加快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区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所作出的巨大牺牲和贡献,宣传老区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和扶贫开发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大力弘扬老区革命精神和扶贫济困精神;
(二)开展调查研究,关注“三农”工作、老区建设、扶贫开发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老区人民、贫困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向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建言献策;
(三)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参与扶贫开发事业,积极创造有利于贫困群众直接参与、直接受益的产业扶贫、助学扶贫模式。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关爱“五老”和特殊困难群体,为他们办实事,送温暖;
(四)积极发挥牵线搭桥作用,接收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苏州老区扶贫的捐赠,促进有关方面与经济薄弱村(社区)开展对口扶持,支持农村种植养殖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实施产业化扶贫,支持农民返乡创业和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带动贫困农民就业脱贫致富;
(五)加强与江苏省和苏州地区各级老区开发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组织的联系,开展与其他地区相关社会团体的交流,沟通信息,借鉴经验,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六)完成上级老区开发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和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办好《苏州三农》内部刊物,组织交流老区建设、扶贫开发的情况和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革命老区建设和扶贫公益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理事会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二)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三)市(县)、区老区开发促进会会长、秘书长、镇(街道)分会会长;
(四)在“三农”工作、扶贫开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五)主要捐赠单位法人、捐赠人或其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理事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会内的人事任免;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当好会长参谋,安排协调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负责完成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理事会议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苏州市老区开发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与苏州市扶贫基金会合署办公。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群团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 会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赢利性事业。本会财产和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含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6日苏州市老区开发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五届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