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项目管理制度
浏览量:273 创建时间:2023-09-19 19:33:16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原则。根据革命老区村地域特点、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精准帮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坚持“群众主体”原则。积极推广参与式乡村振兴理念,引导和组织群众全程参与项目的选定、规划、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管护等环节。
(三)坚持“竞争激励”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立项机制,规范专家评审论证,优胜劣汰、优中选优,客观公正选择帮扶项目。
(四)坚持“示范带动”原则。突出项目选择的代表性和示范性,通过重点帮扶和示范效应,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全面推进革命老区的乡村振兴工作。
(五)坚持“整合发展”原则。各市(县)、区要统筹整合投向相近、目标相似、来源不同的涉农、帮扶资金,参与革命老区帮扶项目实施,最大限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坚持“效率优先”原则。为避免资金闲置,造成项目建设停滞,优先支持前期项目实施情况好、报账率高、备案工作完成好的革命老区。
二、项目实施范围与建设内容
(一)项目实施范围
在苏州市9个市(县)、区范围内实施。
(二)项目建设内容
1.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老区村组道路、安全饮水、田间生产道路、小型公益性场所、革命遗迹遗址保护、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
2.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内容。大力发展结合老区自身实际的特色农产品加工、种植,进一步优化畜牧养殖及流通设施等项目,增加以提高优质粮食产量、推广农业设施、多元化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同步带动红色旅游)、增加电商流通产业领域的多渠道发展方向,帮扶资金重点用于购买种畜(种苗)、生产资料,基础设施建设,小型生产设施设备,种养加发展基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平台等补贴,项目建设其它环节所需资金通过自筹或引入社会资本解决。
(三)帮扶资金原则及额度。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重点老区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单个帮扶项目的帮扶资金额度为5—10万元。每个市(县)、区上报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四、项目建设目标
(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目标。按照实施水、电、路、气、房、环境改善到农家和农户增收致富“六到一增”的要求,结合老区村实际,因地制宜选定项目。严格落实帮扶资金报账制、公示公告制、审计检查制,以及帮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制,对项目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项目质量,切实把项目建成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目标。实现通过产业发展,拓宽老区贫困地区增收致富渠道,提高老区村收入和自我发展能力,实现乡村振兴。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本《制度》面向社会公开,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征集项目。
(二)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老区村,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自愿向所在市(县)、区老促会提出申请。
(三)市(县)、区老促会择优筛选确定项目,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资料并报送市老促会备案。上报的项目不得突破申报指南预分限额,市(县)老促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市老促会对市(县)、区老促会上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论证,进行综合排序,择优筛选项目,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帮扶,公示无异议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将资金下达相关市市(县)、区。
(五)市(县)、区老促会要协同市(县)、区帮扶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将帮扶对象、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情况公开公示,于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竣工验收阶段均需留存影像资料备查,确保项目有序实施。结合市(县)、区部门要按照资金报账制管理规定,结合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六)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地点明显位置设立标识牌,标识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年度、完工时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未设立标识牌的,不得组织验收。
六、项目管理
(一)建立并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择优帮扶。老区村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帮扶对象需求,申请发展项目,市(县)、区老促会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老区发展项目库,储备优质项目,根据效益大小,择优帮扶,动态管理。
(二)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市(县)、区老促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项目稳妥实施、资金安全运行,老促会负责组织项目的筛选确定,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部门负责筹措和拨付资金,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监管、实施。市(县)、区老促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加强对帮扶项目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切实形成“审批严把关、实施多督导、验收见成效”的工作机制。加大抽查巡查的力度,一经发现截留、挪用和骗取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定期开展老区开发项目绩效考评,实行奖优罚劣。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考评,对项目组织实施到位、群众积极性高、发展效益明显的市(县)、区给予奖励,加大帮扶力度;对组织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实施,管理混乱、效益差的市(县)、区,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减小资金帮扶规模。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