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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自律准则

浏览量:203    创建时间:2023-09-19 19:35: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以下简称促会)会员自律机制,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适用范围是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的所有会员。

第三条 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自律的宗旨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开展活动,抵制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四条 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第五条 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为本准则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准则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条 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检查,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负责人、办公场所、章程、会费标准等变更及时办理备案和核准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的依规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按照章程规定年限按时换届,按照章程要求开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

第十条 按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发挥党建引领和核心作用,党建工作写入章程。

第十一条 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坚持服务社会,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坚持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社团凝聚力。

第十三条 坚持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不收取会费,财务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团结协作,友爱互助,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的发展状况,对老促会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老促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切实加强会员自律。

 

第三章 准则的执行

第十七条 促会实施自律管理,对会员遵守准则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义务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本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申诉。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准则适用于促会全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促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对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款,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与组织执行。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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