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浏览量:221 创建时间:2023-09-19 19:36:11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做好会员服务管理工作,发挥会员在推进老区乡村振兴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会员服务
1.提供宣传推介和信息传播。在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网站和《苏州三农》会刊优先发表支持老区开发文章,刊发帮助老区乡村振兴和建设发展的先进典型事迹,在全市老促会系统和会员中推广宣传。
2.及时向会员寄发《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通讯》和《苏州三农》会刊等相关资料。
3.组织会员参加相关活动。包括参加老促会组织的全市革命老区调研、会议、培训、研讨等活动。
4.推介项目建设。市老促会组织各级老促会收集老区在乡村振兴发展中需要帮扶的各类项目,并积极向社会推介,主动为帮扶老区的会员和会员单位牵线搭桥,为发挥会员单位在推动老区建设发展中的作用提供支持。
第四条 会员管理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印制苏州市老促会会员通讯录。
3.市老促会办公室负责与会员的工作联络。
4.会员要自觉维护苏州市老促会声誉和形象。
5.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和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