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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信息公开办法

浏览量:166    创建时间:2023-09-19 19:38:45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制定。

第二条 本会按照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条 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有关方面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等相关情况。

(三)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苏州社会帮扶苏州三会微信公众号,同时也可采取其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月刊、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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