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会议制度
浏览量:406 创建时间:2023-09-20 19:42:06
为了保证本会各类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会会议制度如下:
一、理事会
1.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度,理事会为本会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
2.理事(会员)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和参与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按规定请假。
3.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4.理事会可邀请业务主管单位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也可邀请省老促会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5.理事会的召开,应由老促会秘书处提前五天向全体理事(会员)、监事发出通知。
6.理事会会议议题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确认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做出决议。理事会会议一般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
7.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5名以上理事(会员)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8.理事会会议应有理事(会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参会理事(会员)二分之一以上的一致意见方可形成理事会决议。
9.理事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理事会会议应安排理事(会员)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及意见向理事会会议公布。
10.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理事(会员)表决通过。
11.在理事会召开期间讨论和审议的事项,应当采取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理事会的表决应由出席理事(会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对专门制定表决办法事项的,按专门办法规定办理。
12.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确需由理事会决定的紧急事项,会长办公会议可决定采用征求意见的方式做出决议。
13.老促会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将需要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书面提交每位理事(会员)进行审议和表决,会长办公会议应安排专人就理事(会员)的提问进行解答。
14.以征求意见方式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15.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的理事(会员)审阅、签名。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
1.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两次会议。
2.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向理事会报告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2)听取会长办公会议有关工作报告,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建议;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和副秘书长等人员的任用;
(4)确定驻会工作的本会领导成员;
(5)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长办公会议
1.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2.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2)讨论制定提交理事会议批准的有关规章制度。
(3)研究制定老促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提交理事会批准。
(4)听取秘书处有关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5)讨论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重大事项。
3.与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4.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由秘书处负责执行。如在实际执行中因故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5.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编写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人员及单位。
6.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四、会议要求
各会议必须符合审批程序,会前要制订计划,做好充分准备,努力提高会议效率。
1.理事会议工作报告、领导讲话、决议、决定、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由秘书处负责起草,对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2.会议记录由指定秘书处成员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用专用的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本由秘书处存档备查。
3.与会人员必须办理签到手续,会议签到表由秘书处存档备查。签到表上应注明迟到、请假、无故缺席人姓名,以备对理事会成员到会情况进行考核。
4.参加会议的对象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准时参加会议。确实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天向秘书长请假,由秘书处报告会议主持人。
5.无故缺席、请假、迟到、早退情况由会议记录人进行记录,并在会议纪要上予以通报。对一年中未参加过一次会议且不请假、不履行职责的理事会成员,理事会应提出撤销其职务的建议。
6.本制度自2021年5月19日起施行,由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