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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监事制度

浏览量:208    创建时间:2023-09-20 19:39:59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在任期间不得从本会领取薪酬。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监事出席。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表决。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以签字形式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完成本会的内部调查任务,形成内部调查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  监事在接到会员反映情况、内部调查任务后,应及时组织监事进行调查。本会员及工作人员应无条件配合监事的内部调查。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2021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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