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乡村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环境
——锦丰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浏览量:404 创建时间:2020-09-03 13:50:28
近年来,张家港市锦丰镇针对土地流转、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的情况,认真做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让农民依法理性维权、让基层干部依法公正办事,把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乡村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环境。最近,我们就锦丰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情况作了专题调研。
一、锦丰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现状
近年来,锦丰镇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着力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拓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构建了比较完善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
1.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较为健全。主要体现在:一是推进法律服务站点建设。锦丰镇现有一家专业法律服务所,设法律服务中心,涵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业务。31个村(社区)全部建有法律服务站。二是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网格化”治理机制要求,各村(社区)均设立人民调解组织,197个四级网格均设专职人民调解员,强化了婚姻家庭、道路交通、劳动人事、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调解工作。三是推进法治宣传队伍建设。镇级建有“法润锦丰”普法讲师团,招聘法官、警察、律师等担任志愿者。各村(社区)均设普法志愿者服务团队,建有添动力社区矫正服务站,尝试推进普法工作。
2.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主要做法:一是着力服务中心工作。围绕党委政府的部署,对接“331”、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等中心工作,开展防范化解风险、“德法涵养文明·共建绿色生活”专项法律服务行动,以法律政策宣传、案例解读等形式,帮助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二是着力服务民生改善。实施“法律扶贫”专项行动,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近两年,全镇共办理民生类公共法律服务事项2000余件,法律援助80余件。三是服务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与公共法律服务有效对接,完善公调、诉调、律师参与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共化解纠纷和信访事件200余起。四是服务基层治理。为31个村(社区)配备专业法律顾问,明确“为村(社区)自治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等“4+X”服务事项。
3.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方式日趋多样。一是不断强化传统面对面服务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值班制度,举办法律服务早市、法律现场咨询、法治讲座等,配合上级宣传普及“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全方位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二是积极利用新媒体助益基层法律服务,依托“情牵沙洲”微信公众平台,开设“法治锦丰”专栏,定期发布最新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依托村(社区)建立31个“法润民生”微信群,村(社区)法律顾问既可以利用微信群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又可以随时接受群众的问询,帮助群众答疑解惑。三是着力创新拓展服务渠道,尝试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所需费用由市镇两级财政承担;采取项目化管理方式强化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推进法治宣传项目化;实施法治文化广场建设工程,拉近法律服务与基层群众距离,着力解决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目前,已实施法治宣传项目30余个,建成法治文化广场10个。
4.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不断加强。一是逐步落实监管措施。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考评制度,会同市司法局,采用征求意见、群众点评、现场观摩、案卷评比等方式,对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年终报酬挂钩,对不合格的进行调整。2017年以来,已对19位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调整,提高了法律顾问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二是推进成果展示活动。相继推出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案例展评、法律顾问服务讲坛等活动,帮助搭建成果展示舞台,提高社会美誉度。三是扎实开展教育培训。会同相关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法律服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提高法律服务队伍人员素质。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锦丰镇在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做了很多工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不足:
1.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出现法律服务资源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集聚,资源分布不均衡,造成乡村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镇里存在法律服务人员配置不足,素质不高,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没能真正满足城镇化过程中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2.法律服务领域和内容亟待拓宽。在城镇化进程中会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而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和内容仍以传统法律服务内容为主,不能充分满足乡村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城镇化既涉及经济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如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土地征收与补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出现一系列新问题和新内容,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未能及时有效的跟进解决。
3.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不到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征决定政府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尽管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给予一定的支持,但用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经费仍然紧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毕竟是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主体,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偿性的。目前开展的法律服务进村居更多体现的是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收益少、报酬低,影响了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议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对于加快新农村建设、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对锦丰镇进一步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整合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解决乡村法律服务人才匮乏的矛盾,应整合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科学配置市、镇、村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和机构积极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要加强乡村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队伍建设,通过在职培训、引进优秀法律人才、支持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到乡村建立分所等形式,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要健全激励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公益行动等引导和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资源与镇街、村社结对,为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居民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
2.拓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探索组建“法律专家服务团”,为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将法律服务由单一、独立开展工作向多层面、联合开展工作的模式转变,最终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要针对农村干部群众在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服务需求,有的放矢开地展公共法律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贡献、市场供给等多种方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库,梳理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清单,努力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动态平衡。
3.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机制。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政府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并给予持续稳定的政策保障。要发挥政府主导性作用,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向律师事务所、公证等社会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引导社会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以解决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短缺和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4.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配合机制。公共法律服务涉及诸多方面,纵向上,要整合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职能,形成强有力的服务力量。横向上,要有效推动部门之间的协调对接,促成信访、工青妇、劳动保障、残联等组织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动与配合,实现向集成化服务的转变,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素集成、部门联动”的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网格体系。
(张家港市老促会锦丰镇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