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扶贫基金会资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29日一届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浏览量:548 创建时间:2019-12-09 10:19: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扶贫资产,保障和促进扶贫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及《苏州市扶贫基金会章程》,本着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基金会因开展扶贫活动及与扶贫活动有关活动进行的资金募集事项,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扶贫基金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资金监督、备案登记等与非公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苏州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律法规对基金会非公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扶贫基金会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扶贫基金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非公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 捐赠人或者捐赠机构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条 扶贫基金会应当履行管理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扶贫基金会应当对捐赠人或者捐赠机构的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或捐赠人自愿披露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妥善保存捐赠人或捐赠机构与非公募基金所有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扶贫基金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非公募基金捐赠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第十二条 涉及基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募集资金。
第三章 基金推介
第十三条 基金募集时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非公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苏州市民政局和农业农村局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募集行为。
第十四条 目前基金还在非公募性质阶段,待基金取得公募捐赠资格后,再对本章进行修改。
第四章 基金募集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在经有权部门对本基金会核准后,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基金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对捐赠人落实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外,拟给予精神奖励。
目前阶段:一是对自然人捐赠1万元以上,单位捐赠3万元以上的,授予捐赠证书和奖牌;二是对自然人捐赠10万元以上,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且捐赠者愿意的,吸收为扶贫基金会理事;三是对自然人捐赠50万元以上,单位捐赠200万元以上,且捐赠者愿意的,推荐为扶贫基金会常务理事;四是对特定项目的特别募集突出贡献者(单位或个人)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尝试冠名基金或冠名项目。未来成为公募性质基金后,再调整上述奖励办法。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苏州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扶贫基金会的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基金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开展非公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扶贫基金会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捐赠者可以按照规定向苏州农业农村局投诉或举报扶贫基金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扶贫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