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扶贫基金会冠名基金实施办法
(2020年9月29日一届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浏览量:628 创建时间:2020-10-10 12:4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建立扶贫慈善募捐长效机制,推进苏州扶贫开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苏州市扶贫基金会(简称市扶贫基金会)设立冠名扶贫基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冠名基金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方(单位或个人)、受赠方(市扶贫基金会)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冠名基金合理使用和有效运作。
第三条 冠名基金受法律保护,在市扶贫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
第四条 冠名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经市扶贫基金会批准,以捐赠方名义设立的基金。统一名称为“苏州市扶贫基金会·XXX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设立冠名基金:
(一)热心扶贫帮困,热爱公益事业,认同市扶贫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自愿、无偿向本基金捐赠慈善扶贫善款。
(二)捐赠方一次性或分期向市扶贫基金会捐赠资金。其中一次性捐赠资金人民币 20万元以上;分期捐赠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并约定每年按均量定时捐赠。分年注入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首次注入资金为基金总额的 10%-20%。
第六条 设立冠名基金,由捐赠方与市扶贫基金会就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如有必要,另行制订该冠名基金管理细则。市扶贫基金会对资助项目筛选、资助金额、资助形式等有最终决定权。
第七条 申请设立冠名基金,可在市扶贫基金会官方网站募捐平台上点击《冠名基金申请》下载并填写《冠名基金申请登记表》(附件 1),也可至市扶贫基金会领取并填写纸质《冠名基金申请登记表》。
第八条 市扶贫基金会承办部门自收到《冠名基金申请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与申请人签订《苏州市扶贫基金会冠名基金协议》(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第九条 设立冠名基金,应当由市扶贫基金会承办部门提出项目报告,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在市扶贫基金会官方网站募捐平台对外公开。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捐赠方根据协议将首批(或全部)资金注入市扶贫基金会后,该基金即正式成立。遵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苏州市扶贫基金会章程》规定,市扶贫基金会负责冠名基金的管理运作,同时可继续接受原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不断扩大冠名基金数额。
第十一条 本基金接受民政、审计、税务部门以及市扶贫基金会监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扶贫基金会将根据公开、透明原则在市扶贫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本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切实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根据捐赠人、被捐赠人意愿,及时向社会公布资 金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十三条 捐赠人对自己设立的冠名基金享有使用权和监督权,可以随时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捐赠方依法享有国家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五条 捐赠人发生急难时,可优先获得救助。
第十六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市扶贫基金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出具捐赠专用票据,颁发捐赠证书;
(二)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如期实现承诺的内容,切实维护基金会的良好信誉;
(三)接受捐赠方的查询,并及时告知查询结果;
(四)经捐赠人同意,通过市扶贫基金会扶贫简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宣传捐赠人的爱心善举。
第十七条 市扶贫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所规定的扶助对象、扶助金额和扶助方式等,制定具体慈善扶贫实施方案,并与捐赠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接受捐赠方委托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扶贫基金会对冠名基金可以依法收取10%的管理费,管理费纳入市扶贫基金,用于慈善扶贫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冠名基金年度慈善扶贫活动支出,依法不得低于上年度捐赠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低于百分之七十的,市扶贫基金会可以将低于部分用于其他慈善扶贫项目,但应当事前告知捐赠方,并在事后将使用情况及时通报给捐赠方。
第二十条 捐赠方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省市扶贫基金会章程及本办法,严格履行签订的有关协议;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开展涉及市扶贫基金会的广告宣传活动,应当在书面征得市扶贫基金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时注入捐赠资金,并承诺捐赠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四章 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冠名基金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设立冠名基金的慈善扶贫项目已经完成的;
(二)设立冠名基金的扶贫救助对象已经灭失的;
(三)设立冠名基金的慈善扶贫项目或扶贫救助对象已经不需要继续帮扶的;
(四)达到协议约定时间,捐赠方不再续签协议的;
(五)未达到协议约定时间,捐赠方要求提前终止且具备终止条件的;
(六)在协议签订后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捐赠方未注入新的捐赠资金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冠名基金终止后,由市扶贫基金会负责清算和注销, 尚有剩余捐赠资金的,由市扶贫基金会安排用于其他慈善扶贫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