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会员单位协商制度
浏览量:314 创建时间:2023-09-20 18:31:39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障会员民主权利,扩大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协商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坚持广泛有序参与,平等有序表达,公开透明协商。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
二、会员单位协商议事范围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需要协商决策的事项,上级重大政策、老促会重点工作部署落实;
(二)与会员单位切身利益密切的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活动开展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会员管理办法、会员服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或修改;
(三)会员单位、利益相关方提出协商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会员单位协商议事的参与对象
(一)固定成员。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代表、会员单位代表、专业人土(提供经济、建筑、法律等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士);
(二)相关群体。与协商内容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员;
(三)应邀群体。市(县)、区直属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及会员单位以外与协商事项有关的组织代表。
四、会员单位协商议事程序步骤
(一)收集意见。通过苏州社会帮扶网、苏州三会公众号、官方联系电话等方式,由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工作人员统一登记、汇总;
(二)筛选议题。工作人员对反映的事项进行筛选,初步选出会员单位反映强烈的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交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协商确定议题;
(三)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对协商议题,进行前期论证,并拟定方案;
(四)公示公告。在官方网站、公众号、微信群等渠道,公示会议时间、地点、形式、相关群体和内容等;
(五)组织协商。会议由苏州市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代表主持,围绕确定的协商议题,理智交流、自由、平等辩论、达成共识,会议记录完整,专人负责;
(六)协商结果。遵照所有相关人一致通过的原则,形成最终协商结果;
(七)督查落实。结果形成后,及时对议事协商的结果进行组织实施,并建立跟踪督办制度;
(八)反馈结果。及时将议定事项推进的过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九)立卷归档。定期将协商活动事项全部过程,进行立卷归档。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