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昆山市推进共同富裕的调研报告
浏览量:265 创建时间:2021-12-14 12:17:29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昆山市委市政府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出台了一系列的富民政策措施,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2009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指出:“像昆山这样的地方,包括苏州,现代化应该是一个可以不勾画的目标”,理应共同富裕亦“可以勾画的目标”。多年来,昆山全市上下围绕共同富裕目标不断探索前行,人民群众的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全面提升。最近,我们就昆山推进共同富裕课题作了专题调研。
一、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基础
早在1956年农业合作时期,毛主席曾赞扬昆山千灯西宿乡人民“蕴藏着一种极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实现了晚解放地区合作化运动跑在了全国前面”。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倡导创办经济特区,昆山闻风而动,首创自费兴办开发区,闯出了闻名海内外的“昆山之路”。进入新世纪,昆山在2005年率先在江苏实现全面小康的基础上,马不停息率先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业绩,全市综合实力连续17年位居全国百强县榜首,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1.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昆山市地区生产总值从2012年的2725.3亿元增至4276.8亿元,年递增6.6%;工业总产值、全口径财政收入分别突破万亿元、千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220.3亿元增至428亿元,年递增10%;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长期保持稳定发展态势;全市村均集体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突破800万元和6万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全国近一倍。
2.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同步。昆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2年基础上,先后于2017年、2020年跨越5万元和6万元两个万元台阶,收入水平自2016年起在全省县级市中保持榜首。2015~2020年间,昆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增长45.6%,年均增速达7.8%,而同期昆山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为6.8%,居民收入增长略高于经济增长。值得一提的是,昆山居民收入结构初步形成了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格局。据8个区镇70591个农户调查统计,户均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低收入户占18.9%,户均年收入在31万元以上的高收入户占16.8%,户均年收入在11万至30万元的中间收入户占63.7%,低保户仅占0.6%。
3.城乡收入比呈现逐年缩小态势。进入20世纪以来,昆山市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户籍、低保、社保、医保并轨,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十三五”期间,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在2015年小幅高于城镇0.4个百分点,后齐头并进同步增长,2019年高于城镇0.5个百分点。在2020年新冠疫情重压下,农村居民收入依旧增长7.1%,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速3.7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比从2015年的1.95∶1降至2020年的1.87∶1,远低于全国2.56∶1、全省2.19∶1以及苏州市1.89∶1的水平。农村人口生活质量大幅提升,农村别墅比比皆是,公交通到家门口,户户都有小汽车,生活垃圾分类做到全覆盖。
4.居民收入来源呈多元化增长特点。昆山居民工资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从2015年占比65.2%到2020年的64.5%,始终是收入增长的最主要驱动力。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占比在“十三五”期间有了较为显著的提高,分别从2015年的13.4%和11.9%提升到2020年的15.2%和12.4%。同时,大力推进慈善事业,目前被认定有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15家,有序发展公益性慈善组织245家、志愿服务者37万,开展全方位社会服务,助力推进共同致富。
二、当前共同富裕存在的若干问题
1.从居民收入看,在一定程度上仍低于经济发展水平。(第七次人口普查后,苏州市统计局尚未反馈2020年昆山常住人口数据,故为保持常住人口数据口径的一致性,数据采用至2019年。)2015-2019年,昆山人均GDP年均增速为6.8%,同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8.7%,然而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GDP之比和部分地区存在明显的差距。以2019年为例,昆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GDP之比为24.6%,而同期全国、江苏省、浙江省分别为43.5%、33.5%和46.4%。
2.从区域发展看,城乡之间协调发展仍显不足。“十三五”期间,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从2015年的24771元扩大到2020年的33199元,农村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配置方面短板依旧明显,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依旧不足,进而直接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增势。“十三五”期间,昆山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年均增速仅3.35%,2020年昆山村均集体可支配收入(804万元)和村均集体资产总额(5387.9万元)都低于苏州大市的平均水平。在减量化战略要求、土地指标有限的情况约束下,破解乡村振兴土地供需矛盾的路径不多。
3.从收入群体看,不同收入组别之间差距未见缩小。纵观“十三五”期间居民五等分收入数据,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三个群体的收入水平都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而高收入户与中高收入户之间的倍差也连续多年保持在1.6以上。据2020年住户调查样本数据,城镇调查户中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户占比为42.7%,农村为46.0%;城镇调查户中最高收入水平与最低收入水平之比为17.5,农村为8.0,城乡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和矛盾依旧突出。
4.从消费结构看,生存型消费占比依旧较高。“十三五”期间昆山居民平均消费倾向(消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呈走低趋势,从2015年的60.8%降至2020年的54.3%,即居民消费增长速度不及收入增长速度。近五年昆山房价呈现显著上涨趋势,购房支出占用了家庭可支配收入,用于生活消费的支出空间也相应被挤压。消费构成中的“衣、食、住”等生存型消费占比从2015年的55.4%增至2020年的57.4%。其中,居民恩格尔系数(食品类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略有下降,从2015年的28.5%降至2020年的28.1%,但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未降反升,从2015年的29.2%增至2020年的29.9%。
5.从分配格局看,问题仍比较突出。一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均衡。2020年,昆山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为94736元,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03621元)8.6个百分点。分行业来看,昆山的支柱行业制造业从业人数占比近八成,其城镇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为84821元,低于全省平均水平7.9个百分点,相差7228元。昆山制造业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中位数仅79543元,低于平均水平,即逾半数在岗职工收入存在“被平均”现象。二是国民收入再分配托底力度不足。昆山社保缴费平均基数在苏州范围内位列倒数第二,从而导致领取人数多达21.6万人的企业职工养老金人均水平仅2119元/月,低于苏州市、江苏省企业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2580元/月。其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标准为1170元/月,非被征地人员为940元/月,与低保水平基本接近。医疗保障方面,受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制度框架的限制,以及需与职工医保设置待遇合理梯度的约束,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在苏州大市以外的转外门诊费用暂未纳入报销,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及待遇水平有待进一步扩面提升。三是收入构成之间失衡凸显。“十三五”期间,昆山居民经营性净收入占比呈下降趋势,五年间在可支配收入中占比下降1.5个百分点。
6.从发展潜力看,“人口红利”效应趋弱。据昆山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数据,昆山人口负担系数为31.7%,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5.8%相比,人口负担系数翻了一番,全市已进入老龄化阶段,而适龄劳动力人口增长远不及少儿和老人增速,“人口红利”效应渐弱,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老龄化将是一个很棘手问题。
三、实现共同富裕的对策建议
实践证明,实现共富最关键的是要把经济搞上去。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克服发展道路的艰难险阻,毫不松懈地把经济发展好,把城乡建设好,把文化繁荣好,把社会治理好,让人民群众都能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
1. 要正确处理劳动者和企业主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机制。要探索自主增长机制。以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以有力手段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形成相关领域企业工资自主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设置更加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从而培育潜在的中等收入群体,促进劳动者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企业经营利润增长相协调。要完善工资分配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大数据系统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信息引导,并以此健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强化工资指导线的应用,切实发挥指导企业在经济增长基础上与职工成果共享的积极作用。要创新宏观调控指导方式。强化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工资分配的事前指导,探索发布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特征的薪酬分配指引,着力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促进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推动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同时,探索建立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机制,探索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提高职工工资的扶持政策,促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
2. 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国民收入再分配机制。在养老保障方面,要适度提升社保基数。根据昆山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企业逐步提高缴费基数,保障职工养老权益;要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常规调整机制,适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要加快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医疗保障方面,要适度提高居民医保筹资和保障标准。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升综合保障水平,完善居民医保“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性病待遇保障机制;二要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全力推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切实履行大病保险不封顶的政策。在困难群体帮扶方面,要加强相关制度研究,锚定共同富裕目标,制定更为合理的认定标准,通过推动部门协同联动,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精准识别、发现低收入群体和相对贫困群体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开展低收入家庭制度化救助实践,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完善分层分类的救助体系。要精准聚焦困难群众需求,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创新“物质保障+服务帮扶”的救助方式;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富民红利分别提高至每户不低于2400元和1200元,新增低收入家庭富民红利每户不低于1000元;继续实行因病致贫返贫保险基金,切实减轻低收入人群负担;拓展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为困境儿童,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纳入全市因病因残致贫致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范围,享受同等补贴待遇。要抑制扩大贫富差距行为,采取行政法律手段治理套用银行资金,炒房地产求暴富、发横财的不正当行为。
3. 要正确处理慈善事业与实现共富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三次分配机制。要着力构建大慈善格局。一方面多视角全方位发挥现有慈善组织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引导村民委员会(社区)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计提的公益事业建设基金中使用10%~30%的资金,注资“社区发展基金”并链接本地慈善资源、动员多元力量参与、提供精准慈善公益服务。要整合各个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救助资源。优化部门之间救助工作转介机制,解决好保障缝隙问题,更大力度引导社会慈善力量、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推进慈善救助服务,实现救助主体多元化和救助方式多样化的有机结合。三要拓宽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强化低收入家庭中“一老一小”救助帮扶,将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居家养老援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4.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一要加大农业农村用地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1号)中的乡村建设用地保障要求,统筹增量存量规划空间,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的规定,依法依规供应用于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二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指标。结合“三优三保”、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工作,挖掘土地潜力,盘活用地指标;对低效建设用地,复垦后产生的各类涉土指标,优先用于本村“一村二楼宇”项目建设。三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盘活农村闲置用房和宅基地,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机制,提高其利用效率和效益。四要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明确村庄分类,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赓续乡村振兴,形成田园乡村与现代城镇各具特色、交相辉映的城乡发展形态。五要进一步完善居民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昆山在产业转型过程中,政府应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创业,增加就业岗位;要深入开展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素质提升工作,建立职业培训体系,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实行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和种养业贷款利息补贴政策,提高居民就业创业能力。
5.要正确处理村级组织责权利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其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领导作用。大量事实表明,共同富裕的难点在农村,因此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发挥村级组织在经济发展、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共富步伐。一要开展“政经分开”改革试验评估。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研究集体经济发展与村干部收入挂钩比重,推动集体经济组织转型升级,落实村干部积分管理制度,压紧压实村干部主体责任。二要进一步激发村级组织的积极性和活力。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免责机制,鼓励敢想敢为敢担当的村干部实施改革创新,在提升村级经济收入、推进乡村振兴方面树标杆出经验。三要激励集体经济“领头雁”。对在改造升级村集体现有资产、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做大做强村集体经济等方面有作为的、有贡献的村社组织和个人,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实效和盈余返还水平等,经审定后给予一定奖励,进一步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昆山市老促会 执笔:张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