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浏览量:608 创建时间:2020-09-03 14:01:19
吴中区从 2001年开始,按照“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 、资本股份化、股份市场化 ”的改革方向,以社区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大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全区所有乡镇的行政村基本完成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全区130家社区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共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7.3 万人,量化经营性资产总额62.68亿元,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124879本。
一、由浅入深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吴中区在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程中,始终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广泛协商、稳步推进的原则。
1.具体步骤。一是提出申请,村两委提交要求改革的申请;二是清产核资,确定量化的基础;三是界定身份,确定量化的对象;四是股份量化,确定折股量化的方法;五是推荐代表,根据股东人数决定股东代表;六是召开大会,审议章程选举产生理事监事。
2.基础事项。主要二项工作。一是制订章程。就是明确建立股份合作社的目的、性质、股权设置、社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内容。形成初稿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二是清产核资。就是由镇农经部门与村民主理财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聘请苏州市会计事务所对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搞实资产家底 。其结果先张榜公布 ,后由村召开的全体成员( 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并报市 (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3.关键环节。主要是界定身份和股份量化。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群众认可”原则,确认成员身份。以户籍和1998年是否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依据,综合身份、姻亲等因素,统一明确集体成员认定细则和股份、股权设置办法。以不设集体股为引导,设置基本股、农龄股(享受股)和贡献股等,采取“基本股和贡献股结合”、“家庭股和农龄股结合”等多种配股方式,因地制宜科学配置股权。在校大中专学生和义务兵现役军人保留享有基本股 、贡献股的权利。量化结果经张榜公布和镇审核资产无异议后 ,以户为单位记入《股权证书》,作为领取红利的依据。股份确定后,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股权固化三至五年,甚至更长。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吴中区的实践表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符合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共同富裕;改革后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已逐步成为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基本实现形式,农民持续增收的基本来源渠道,农村基层民主的基本体制保障 ,走出了一条“家家有资本、人人有股份、村村有物业 、年年有分红 ”的共同富裕之路。
1.强化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改革后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由于“三会”(社员代表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等机构)的建立,实际上建立了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法人治理结构,使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制度上更加科学规范 ,避免了集体资产被侵占、挪用 、浪费。特别是通过清产核资,区里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互联网管理平台,统一对外发布交易信息,统一线上接受登记报名,统一线上组织电子竞价,统一线上结算项目资金,实现了集体资产全程线上交易,强化了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监管,促进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壮大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整体实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成长和发展,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和发展集体经济 的有效实现形式找到了新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三块地”(农用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下功夫,农民承包地有偿退回集体换取城保的改革,宅基地有偿退回集体换回集体安置房的改革应运而生,大批土地回到集体,增加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为发展现代农业和二三产业创造了条件。
3.夯实了农业规模化和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基础。例如吴中区临湖镇的农业专业合作联社,成立于2018年4月,由临湖7个村合作社和苏州太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7+1)组成,以土地折股入社,注册资金2000万元,目前经营水稻面积6789亩,涉及农户数6088户,引进本地农民(新型技术)20人,每亩保底分红1000元,生态补偿420元,即每亩1000+420=1420元。园区努力打造水稻规模经营、品牌运行、质量提升新样板,做到规范化运行、集约化种植、智能化管理、产业化生产、品质化管控、多元化营销。园区打造的“江南味稻”等品牌一炮打响,当年合作联社销售收入超过1800万元。
4.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基本方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按股量化给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了农民真正所有、人人按份享有的良性局面 ,真正体现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保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管理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实现了集体资产由共同拥有到按股共有的转变 ,维护了农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5.创造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的条件。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创造了条件。吴中区木渎、横泾等镇(街道)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宅基地有偿退回集体换安置房的改革,探索农村集团公司规模化发展模式,根据区域产业规划布局,建设大体量物业载体,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 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不全面。有些农民误认为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就是把集体资产分到个人,实际上不是分资产到农民,而是通过集体资产的经营获得的“资产增值”来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 农村集体资产增值难。相对来说,一产是弱势产业,其增值能力微弱。而不少村集体资产增值主要依懒出租厂房、集宿楼、写字楼所得的租金,可这些房子大多在15年前建造,有不少还是20世纪90年代所建,在消防安全、污水处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随着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执法力度加大,租金收入很不稳定。还有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自主”开发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土地证、房产证,租用厂房的企业难以立项,影响了“集体资产”的增值。
3. 集体资产管理难规范。不少村的集体资产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差甚远。例如村里的厂房租金就比私人的要低,甚至每平方米低3-5元。如胥口镇前几年私人厂房租金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集体厂房租金只有每平米24元左右。
4. 分红尺度难掌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初心”是在集体资产增值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将“增值”部分分给农民。有些农民希望分红“年年有增长”,但事实上集体资产经营性收入很难“年年有增长”。所以分红不是越多越好,尺寸很难把握。
四、继续探索农村集体资产改革发展发展的新路径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规范操作。吴中区推进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时,设置了五个前提条件,年可支配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政府做到管理不干预、指导不干涉、服务不代替,合作社重大事项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充分讨论决定。其次,清产核资要按规定进行,结果要公示。第三,身份界定、股权配置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四,建立股份合作社要规范操作,起草的《章程》、合作社社员代表候选人名单必须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股份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董事长是法人代表。
2.继续对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给予政策扶持。一是在税费上加以扶持。对社区股份合作社涉农项目的建设,采用先征后免的方法,经审计确认涉农项目后再返回纳税金额。二是在执法上体现“可行性”扶持。对村社区在消防安全、污水处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厂房等经营性资产,本着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问题的原则,逐步整改处到位,不搞刀切。三是在资金上尽力扶持。各级政府财政和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等,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
3.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继续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路径。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给予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权的法律地位,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创造了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的操作办法,做到政策与法律相配套,共同为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探索路径、提供保障。
(吴中区“三会”特约调研员蔡正信)